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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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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我省高等学校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校工作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琼教语〔2019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提升大学生核心素养、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加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设,对于提升教师职业技能水平,培养师生的文学鉴赏能力、语文写作水平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造就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高度重视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院党政工作要点、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中,列入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和检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将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人才培养目标,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养和培训方案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语委会,下同)。语委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语委会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简称语委办,下同),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系部负责人是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人,安排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语委会为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机构,对语委办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标准。 

  (二)制定并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规章和实施办法,制定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并负责指导其落实,对每年度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总结。 

  (三)建立健全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定期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部署、检查、评估各系部语言文字工作。 

  (四)大力开展语言文字实践工作,积极宣传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努力使普通话成为教学、工作、交流和交际用语。 

  (五)协调各有关部门,利用校园广播、板报专栏、标语标牌等一切手段,全方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营造校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好每年的“推普周”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使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成为学院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七)组织和管理好普通话教学和培训工作,做好普通话等级证书办理的相关咨询和服务。 

  (八)做好有关语言文字工作各类信息资料的建档与管理工作。 

  (九)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科研工作,参与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活动。 

  (十)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语委办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办事机构,在语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语言文字日常管理工作。 

  (一)草拟学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计划和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报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议。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学院制订的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文件、规章制度。 

  (三)负责语言文字宣传及培训工作。 

  (四)负责学院范围内的用语用字规范化检查指导工作。 

  (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活动。 

  (六)检查落实各教学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 

  (七)建立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档案。 

  (八)完成学院和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与能力标准 

  第七条 学院把学生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纳入各类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学生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并作为评定教育教学成绩的标准之一。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普通话测试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带头在会议、公务活动、教育教学中说普通话,全体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及其管理中应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工作用字。全体教职工均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普通话测试。 

  第九条 教师在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及语言文字应用方面,应起到表率作用。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等从事语言教学工作的专业教师应达二级甲等以上,其中10%以上应达一级水平;教辅和管理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三级甲等。 

  第十条 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类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学校出版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校园网用字,学校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字。教师在授课、教案、讲义、板书、课件、试卷命题、试卷和作业批改、论文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用语用字需规范,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避免写错别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全校性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各部门、系部均有一名语言文字工作骨干,负责本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各系部选派一名学生干部,负责本系部学生的语言文字工作。每个班级确立一名语言文字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班级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学校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作为教师录用聘用、教育教学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基本内容和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在开设《应用文写作》、《语文》《口语交际》等必修课程外,积极开设语言文字方面的专业选修课程。除以课堂教学的形式定期开展辅导培训外,还通过练讲练写、社团活动等进行实际训练。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园文化节和学习竞赛等活动,组织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系列活动,积极举办中华经典诵读、演讲、书法等语言文字活动。 

  第十五条 语委会应对校园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在学校官网建立语言文字工作专栏,设立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工作动态,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方便教职员工和学生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研工作和语言资源库建设,面向社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语委会负责解释。